齐齐哈尔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实施细则
齐齐哈尔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各项人才政策的有效落实,规范服务、提高效能,明晰人才界定标准,按照中共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齐发〔2016〕19号),参照省有关人才政策及人才界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包括柔性引进人才和全职引进人才两种方式。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在人才引进过程中,不改变人才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服务、科研和技术合作、服务外包、对口支援、技术入股以及其他适宜方式,提供智力支持服务的一种引才方式。全职引进人才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智力服务为目的,在人才引进过程中,明确其户籍、人事、档案、社保等关系,全职从事某一专业技术领域工作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方式。
第三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总体需求和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发展需要,按照“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的总体思路,坚持“高精尖缺”的引才标准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单位自主、契约管理、待遇激励”的运作方式,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全市引才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为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才范围
第四条 围绕我市12个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引进国内外拥有领先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引领或带动我市产业技术发展和创新创业的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主要包括:
(一)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重大工程或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具有国际市场开拓能力、通晓国际贸易规则、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和社会管理大型企业高管。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领军人才以及具有相当于上述称号的其他人才。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发明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
(五)能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掌握核心技术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或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第五条 我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直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和具体的合作事项;
(四)能够按照市场化方式为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提供良好的报酬福利和适宜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满足我市用人单位的合作需要,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有健全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
(四)具备来我市开展智力服务所需的良好身体条件,聘期在1年以上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
(五)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六)仍在岗工作的,能与本人全职所在工作单位就来我市开展柔性智力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全职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需具备来我市开展智力服务的良好身体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合同,并在齐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特殊的可适当放宽。
(二)其他条件需符合柔性引进条款中的第(一)、(二)、(五)条规定。
第四章 引进人才相关待遇
第八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企业院士工作站在站院士生活补贴、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挂职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参评重大奖项、创新创业等方面,可享受我市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等政策。
第九条 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企业人才为享受支持指标的)在我市工作生活期间,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休假疗养、入住人才公寓、现房奖励等人才政策。
第十条 全职引进1名高端人才(系本细则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界定的人才)或高端人才带领的团队(3人及以上),市政府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补贴;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所需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申请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公函(内容包括引进人才类别、时间、
方式);
(二)填写《齐齐哈尔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认定表》;
(三)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等能够证明其业务水平的相关材料;
(四)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书。
第十二条 我市局属事业单位高层次紧缺人才认定,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属事业单位高层次紧缺人才认定,由主管部门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不享受人才支持指标的中省直单位高层次紧缺人才认定,由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用人单位应遵照协议,落实引进人才在我市期间各项工作、生活、待遇及服务保障,并为其建立档案,保障监督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十四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信息库,对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进行信息采集和定期更新,各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相关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咨询、申请服务等工作,并于认定后1日内分别报市委人才办和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开展合作。引才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52-2419101。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