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

伊春市引进人才租房补助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伊春市引进人才租房补助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新时代伊春集聚人才若干政策》等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推动我市人才安居政策有效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范围

 

(一)我市企事业单位于2022年8月29日至2027年8月28日期间,新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但不入住我市人才公寓的。

 

(二)根据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科研机构(团队)需求,柔性引进到我市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工作半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年内每年给予8千元租房补助。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年内每年给予6千元租房补助。

 

(三)“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年内每年给予5千元租房补助。

 

(四)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相关政策标准给予租房补助。

 

(五)上述未明确的高层次人才租房补助,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相应补助标准。

 

第四条 办理程序

 

市本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各县(市)区、伊春森工集团可参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由用人单位,收集提交以下材料:

 

1.《伊春市引进人才租房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

 

3.工作单位意见以及本人劳动合同;

 

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未入住人才公寓的证明。

 

(二)审批办理一般常态化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用人单位凭以上材料向市人才工作机构提交租房补助申请。

 

2.审核。由市人才工作机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分别对拟申请租房补助人才资格、入住人才公寓情况、不动产情况(伊春全域有无其他已确权的住房)、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呈报市人才办审核。

 

3.公示。经市人才办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才工作机构将拟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及发放标准,在伊春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发放补助的,提交市财政局。

 

4.发放。市财政局按照相应标准,逐年将租房补助资金发放至受益人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受益人进行补助。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的高层次人才等租房补助,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未满服务年限离职的,承担违约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全额租房补助,按资金支付渠道退回。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申请租房补助时,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严禁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租房补助。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租房补助、重复领取租房补助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补助资金,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租房补助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将严肃进行问责。

 

(四)在2022年8月29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在申请租房补助期限内申请撤销(注销)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不能享受租房补助(通过法院判决、裁定,并协助执行的除外)。

 

第七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根据有关政策,从相关项目资金支出,未明确来源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由市县两级受益财政按照对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比例进行负担。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起施行。凡与原有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奖励补助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