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引进人才生活补助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伊春市引进人才生活补助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新时代伊春集聚人才若干政策》等我市人才政策规定,为规范引进人才生活补助发放程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范围
(一)我市于2022年8月29日至2027年8月28日期间,从域外引进的人才或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首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在伊春的中省直单位直属或分支机构)或在伊春科研院所,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
(二)根据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科研机构(团队)需求,柔性引进到我市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工作半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三)通过集中组织招录到我市工作的定向选调生。
第三条 补助标准
对于以下引进人员,按季度或半年分别给予相应补助。
(一)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年内每年给予2.4万元补助。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年内每年给予1.8万元补助。
(三)“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年内每年给予1.2万元补助。
(四)非“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年内每年给予6000元补助。
(五)全日制专科毕业生,3年内每年给予3600元生活补助。
(六)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集中招录到我市工作的定向选调生,按照相关政策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七)上述未明确的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相关补助标准。
第四条 办理程序
市本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人才申请生活补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各县(市)区、伊春森工集团可参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由用人单位,形成相关申请报告,并收集提交以下材料。
1.《伊春市引进人才生活补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3.学位证、毕业证复印件;
4.引进人才个人名下银行卡账号;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 3 份,复印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核验后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程序。各级人才工作机构一般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申请受理,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一般程序如下:
1.申请。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后首年内,由用人单位于当年年中或年末向同级人才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由受理人才工作机构汇总后,对拟发放补助人员初审,初审通过的,呈报市人才办审核相关佐证。
3.审核。市人才办审核合格后,汇总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
4.公示。审核通过的拟补助人员名单在引才单位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受益财政部门提交补助发放人员名单及意见。
5.发放补助。由财政部门按照标准将补助资金发放至人才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人才进行补助。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集中招录到我市工作的定向选调生、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的高层次人才等生活补助,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引进人才未满服务年限离职的,承担违约责任,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全额补助资金,按资金支付渠道退回。在伊春市内流动的,可不退回补助资金。
第七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根据有关政策,从相关项目资金支出,未明确来源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由市县两级受益财政按照对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比例进行负担。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情形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补助资金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违约拒不全额退回补助资金的,参照上述措施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原有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