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

肇庆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肇庆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01  浏览次数:92

  《肇庆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自2021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作出重大顶层设计。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对我省知识产权工作作出部署。2022年9月8日,我市制定印发《肇庆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其中明确提出“健全高质量创造支持政策。优化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出台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的《肇庆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加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配套保障,促进各类知识产权工作提质增量”。

  二、制定依据及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广东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肇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场监管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以及《肇庆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等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激励、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当前,我市当前正在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需要大力扶持发展知识产权事业,通过一定的物质手段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知识产权建设,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办法》对高价值发明专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护扶持等重点工作进行扶持激励,将更好地促进肇庆各产业的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三、重要条文释义

  条 本市企业实现高价值发明专利“破零”并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对申请单位一次性扶持不超过0.5万元。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75万元。

  说明:本条款的设立是为促进我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增长。“每万人口高价值专利拥有量”指标列入了省对市绩效考核指标,我市的《肇庆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框架》也有“每万人口高价值专利拥有量”此指标,作为主要经济考核指标之一。由于办法扶持资金总额为100万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各项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我市知识产权发展实际需要,对每个条款都设置了扶持资金上限,参照其它地市的做法,根据公平原则,对于申请各条款扶持政策资金量超过上限的情况,将扶持政策上限资金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专利奖获奖名单按实核定,标准如下: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金奖每项10万元,银奖每项8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广东专利奖配套奖励,金奖每项5万元,银奖每项3万元,优秀奖每项2万元,发明人奖每人1万元。

  在本市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且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申报资助期间仍在该单位工作的专利人才给予不超过0.5万元一次性扶持。

  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5万元。

  说明:本条参照省跟其他地市做法,并根据我市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对专利奖获奖企业或个人进行后补助,对专利人才进行扶持。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扶持,包括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提起侵权诉讼扶持、专利海外维权扶持、“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扶持和商标海外保护扶持。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提起侵权诉讼扶持。本市企业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最终判定侵权成立的,每件涉案专利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扶持不超过5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二)本市企业在中国境外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成立的;或在中国境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的,每件专利海外维权给予维权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扶持。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三)本市企业商标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

  (四)本市企业商标注册为中国境外商标的(包括通过马德里商标注册和单一国家注册)进行海外保护的,每件商标给予不超过0.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0万元。

  说明:本条参照其他地市做法,并根据我市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对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专利海外维权、“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和商标海外保护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扶持。

  第十四条 本市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根据企业申报,对已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5%比例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贷款贴息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5万元。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5万元。

  说明:本条参照其他地市做法,并根据我市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对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以一定比例进行贴息扶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三年,总资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如果申请扶持的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而申请第九至第十六条规定的项目扶持资金总量超过该条款上限资金量,则按该条款上限资金量平均分配至每个符合条件的申报个体。

  如果申请扶持的年扶持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则先按照各条款上限资金量占本年申报总上限资金量的比例重新分配,确定各申报条款的资金量,然后再按该条款分配原则平均分配至每个符合条件的申报个体,具体由市市场监管局与市财政局商定。

  说明:本条是对整份办法的扶持总金额的限定,及在资金不足以兑现所有条款的前提下资金的分配原则。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