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

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

2019-12-17 13:25:00     来源: 桂林市科学技术局      .

市办发〔2019〕19 号

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桂林有关单位:

《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21 日

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加快推进桂林“1+2”国家战略,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供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6〕26 号)、《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桂林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发〔2017〕24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坚持人才引进和培养相结合,提高人才“增量”,盘活人才“存量”,打破机制壁垒,以人才催生新兴产业、以人才集聚壮大产业集群、以人才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促进人才、科技成果、产业“三联动”,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

第三条 按照人才投入优先保障的原则,设立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需要逐年予以安排,按实际所支追加。各县(市、区)参照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高新区(含托管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托管区域)、高铁经济产业园(含托管区域)。

第五条 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应当统筹体制内外的人才, 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企业家人才为重点,关注创新创业等领域需求,力求构建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政策体系。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指与我市相关单位签订 3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在相应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 能引领和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人才分类以《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准。

第七条 急需紧缺人才纳入本办法所述高层次人才范畴,指无法对应《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但确为用人单位所需, 在关键岗位、重要职位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经市委人才办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高层次人才评价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

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学历、职称、人才称谓限制,由引进主体根据其价值和贡献,相应选择《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第一至第六类人才类别申报。

第八条 《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适用于中区直企业,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企业。其中,第一至第三类人才适用于中区直事业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指原在桂林市外学习或工作的人才(含驻桂林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以全职和柔性两种方式引进到我市工作。其中,柔性方式引进以产业和项目为纽带, 采取多种形式在我市短期或不定期服务的,须以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时间、服务事项、绩效约定等内容。

第十条 引进奖励

(一)人才津贴

1.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 4:3:3 比例

分 3 年发放人才津贴。

(1)第一类人才 200 万元/人;

(2)第二类人才 60 万元/人;

(3)第三类人才 30 万元/人;

(4)第四类人才 20 万元/人;

(5)第五类人才 8 万元/人;

(6)第六类人才 4 万元/人。

2.对采取柔性方式引进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每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的 3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年。

(二)购房补贴

对全职引进至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1.第一类人才 200 万元/人;

2.第二类人才 80 万元/人;

3.第三类人才 60 万元/人;

4.第四类人才 40 万元/人;

5.第五类人才 30 万元/人;

6.第六类人才 15 万元/人。

购房补贴在签订有效购房合同并经房产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缴纳契税后按照 4:3:3 的比例分 3 年发放。购房补贴只享受 1 次。

(三)租赁补贴

鼓励自行租赁住房,对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且未在我市购买家庭住房的人才按以下标准予以租赁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 3 年。

1.第一类人才 5000 元/人·月;

2.第二类人才 4000 元/人·月;

3.第三类人才 3000 元/人·月;

4.第四类人才 2000 元/人·月;

5.第五类人才 1000 元/人·月;

6.第六类人才 500 元/人·月。

(四)个税奖励

对全职引进至企业(含中区直企业)的人才,其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 3 年。

对全职引进至中区直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其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受益财政按留存部分的 50%予以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 3 年。

(五)人才公寓

全职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且在我市无购房、未曾享受租赁补贴并服从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过渡,免租金 1 年(其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租金参照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减免)。人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另行制定。

柔性引进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第一至第六类人才,免租时间与其在桂林工作时间一致。

(六)“伯乐奖”

1.设立引才举荐“伯乐奖”。对促成全职引进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 每引进 1 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第一类人才 50 万元;

(2)第二类人才 25 万元;

(3)第三类人才 10 万元;

(4)第四类人才 5 万元;

(5)第五类人才 2 万元;

(6)第六类人才 1 万元。

2.对促成柔性引进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全职引进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3.对同一引进对象,“伯乐奖”只奖励 1 次,且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我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只奖励一方。本奖项均分 2 次发放,促成全职引进的,第一年发放 50%,第三年发放 50%;促成柔性引进的,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发放 50%,服务期满且完成绩效约定发放 50%。

(七)高层次人才团队奖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到我市创新创业。对全职引进对象作为第一负责人,且以企业或市直事业单位为牵头单位,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给予该项目团队的核心成员一次性奖励。

1.第一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50 万元;

2.第二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40 万元;

3.第三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30 万元;

4.第四类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20 万元。

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少于 3 人。本奖项分配比例由核心成员自行决定,且在团队落地后的前两年各发放 50%。

(八)胜地友谊奖

开展胜地友谊奖评选活动,对非桂林籍的重点人才进行评选并颁发胜地友谊奖,向获评的重点人才颁发荣誉市民证件。评选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奖励所需资金,分别从各级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1.企业引进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由市本级和企业注册地所属城区(含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县区)各承担 40%,所在企业承担 20%;

2.企业引进的第五至第六类人才,由市本级和企业注册地所属城区(含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县区)各承担 50%;

3.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对应财政全额承担;

4.中区直事业单位引进的第一至第三类人才,由市本级按标准的 40%发放。

第十二条 服务措施

(一)就医服务

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持“桂林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优先安排就医服务。

(二)就学服务

引进对象的子女入园(公办幼儿园,下同)、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第一至第三类人才子女入园、入学的,可不受区域限制,按家长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 第四至第六类人才子女入园、入学的,在人才引进主体所属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所属县区)内按家长意愿选择公办学校就读。若引进对象居住地与引进主体所在地不一致的,由两地所属城区协调解决。引进对象子女属高中阶段的,可安排至与原就读学校同等级的学校就读,由市、城区教育部门负责解决。引进对象子女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三)就业服务

1.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随迁配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其原有身份统筹协调安排;对没有工作的随迁配偶,通过市场方式重点推荐就业,妥善解决两地分居问题。

2.市直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使用编制时根据市直事业单位整体编制空缺情况,由市委编办报市委编委按简易程序办理,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对公办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可在原核定岗位外设置特设岗位,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分配形式的,相应增加用人单位绩效工资指标。

(四)其他服务

1.经认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含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需要落户桂林的,可直接为其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落户手续。

2.经认定的外籍人才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和工作许可。

(1)居留和出入境便利。引进的外籍人才符合办理 R 字(人才)签证条件的,公安部门按照规定为其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 年、停留期不超过 180 天的 R 字(人才)签证。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条件的,公安部门积极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工作许可。持非工作签证入境或从市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外籍人才,经用人单位确认引进,根据需要可在我市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3.未落户我市的引进对象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共服务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五)“一站式”服务

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设立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为各类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业务办理等集成服务。向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桂林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凭卡可对应享受有关项目的优质服务。

第三章 高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设立高级技师津贴。对企业引进的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按 500 元/人·月发放津贴,发放期限为 3 年。本项可与本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第十四条 对参加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赛获得奖项名次且服务于我市的高技能人才,按 1:1 的比例配套奖励,并对获得前 3 名奖项的人才所在企业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上述高级技师津贴、技能大赛获奖者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将高技能人才服务纳入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 服务平台工作范畴,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反馈人才个人诉求、协助办理人才政策兑现等服务。

第四章 青年人才

第十七条 青年人才,指毕业离校 3 年内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企业(含中区直企业) 从业〔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经国家教育部认证学历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十八条 鼓励青年人才留桂就业。对留桂就业青年人才按条件享受以下奖励。

(一)留桂兴业奖。对引进至我市重点企业并在桂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6 个月(含)以上,且获得全日制硕士和学士学位的青年人才,分别给予 1 万元、5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纳才奖。企业招录青年人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 个月(含)以上的,按每招收 1 名青年人才给予 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同一青年人才只享受 1 次。

(三)青年“驿站”服务。对于非桂林籍的外地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来桂林求职,在桂林没有固定住所,可到市青年人才驿站或市人才公寓申请免费公寓居住 3 天。

第十九条 留桂兴业奖、企业纳才奖所需资金由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70%,人才所在企业注册地所属城区(含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适用区域所属县区)承担 30%。

第二十条 留桂就业服务。完善青年人才留桂就业服务,营造良好就业环境。本科以上外籍青年人才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落户和工作许可(具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 1、2 项规定执行)。青年人才各奖项申报由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 服务平台受理。

第五章 企业家人才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家人才奖励制度,对成功带领在桂林注册的企业进入以下对应排名名录的,给予企业家一次性奖励。

1.首次入围世界 500 强,给予 2000 万元奖励;

2.首次入围中国 500 强,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3.首次入围广西企业 100 强,给予 50—100 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市级(含)以上政府评选的“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家,给予每人 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对象只奖励 1 次,并在桂林主流媒体平台进行多种形式宣传,大力弘扬我市企业家精神,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四条 坚持引培并举的原则,健全市、县(市、区)、用人单位三级联动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政府扶持、行业指导、单位自主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快推进存量人才能力提升,努力将一批中、高级人才培养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急需的高端人才。

第二十五条 自主培养

(一)丹桂育才奖

鼓励市属企业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对存量人才在本办法实施后获得《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所述 6 类人才称谓,经认定享受对应类别人才的引进奖励及服务,并按以下标准给予人才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

1.第一类人才 200 万元;

2.第二类人才 50 万元;

3.第三类人才 40 万元;

4.第四类人才 20 万元。

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按对应条件进行人才类别升等。

(二)学历提升奖

支持企业青年人才学习深造。在本办法实施后获得博士学位, 且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才,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本项可与本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三)职称晋升奖

鼓励市属企事业单位在职专技人才进阶。在本办法实施后取得正高职称,且与桂林企事业单位签订 3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不超过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项可与本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四)技能进阶奖

鼓励企业在职技能人才进阶。在本办法实施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与桂林企业签订 3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人才,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本项可与本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丹桂育才奖所需资金,按照对应类别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资金来源约定,分别从各级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本章所述学历提升奖、职称晋升奖、技能进阶奖所需资金,均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人才培训

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贴人才发展需求,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和形式,加大向企业人才倾斜力度, 通过中短期行业能力提升培训,选派各类优秀人才到国内、国际科研院所、高校、一流企业参访学习等多种方式,着力培养和持续推进中层次人才成长进阶。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创新创业

第二十八条 支持人才开展科技创新。对引进对象承担的科研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年度支持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支持高水平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和科研机构落地桂林。

1.对国家级科研院所、一流高校、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100 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或分校,在建设资金、项目审批和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对海内外技术转移等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到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机构(企业),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在合同期内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经费支持。本项规定的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支持创新创业平台提升,对首次获批为下列平台的相关单位给予奖励和政策支持。

1.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品检测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2.获得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3.获得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4.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平台重点支持;

5.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 100万元、50 万元。

本条第 1、2、3 项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相关政策在相应专项资金中列支;第 4、5 项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在相应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发展创业孵化、技能培训平台。对首次获批为下列平台的相关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省级、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

2.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 室等技能人才集聚平台,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本条规定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应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支持企业创新人才平台建设,对首次获批为下列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家级、省级“        ”专家工作站,分别奖励 60 万元、30 万元;

2.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奖励 20 万元,同一小高地项目只奖励 1 次,奖励资金由各成员单位(含牵头单位和载体单位)自行分配;

3.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奖励 10 万元。

本条规定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推进创业创新平台人才集聚。对入驻我市离岸创新人才飞地、市海内外高端人才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团队或项目给予入驻补贴。项目评选办法和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给予人才创业贷款补贴。引进对象在桂林创办企业(非法人代表的,须持股 30%以上),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的首笔贷款,按实际发放金额的 2%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补贴额度不超过 3 万元。本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建立以结果为导向、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期内经认定的 6 类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队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积极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用人单位对照年度绩效考核指标逐项考核,并出具引进对象(含高层次人才团队)年度考核意见及必备的指标完成情况材料,统一报相关部门审核。必要时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十七条 实行引进对象定期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合同变更等相关事项变动情况的定期报送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柔性引进对象的管理和考核。

(一)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政策待遇,须提供项目劳动合同(服务协议)、项目服务完成绩效考核情况报告。以项目为载体的柔性引进对象,以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绩效指标期满完成奖励兑现。

(二)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用人单位要为服务期内的柔性引进对象建立临时档案,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并出具服务期满绩效考核意见。

第九章 奖励约束

第三十九条 引进对象如有未按相关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履职、考核不称职、品行不正、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需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奖励和扶持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并根据经费出资渠道返还相关部门。对符合人才正常流动,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停发奖项。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扶持经费的,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同一全职引进对象与我市多个用人单位达成合作关系,存在多种工作身份的,仅认可引进对象与其中一方的全职引进关系(其余合作视为柔性引进关系),并在人才认定申报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全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协作,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引进和使用主体,负责做好建设工作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加强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实行全年受理、集中申报。每年度开展集中申报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不少于 2 次,并于人才认定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兑现奖励。

第四十三条 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城区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 服务平台,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四十四条 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政府主导、市区联动、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列入市重点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和负责指导、协调人才公寓建设、开展督导考核等工作,推进房源筹集与建设。采取集中建设、商品房小区配建、政府购买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过渡等方式建设和筹集市本级人才公寓。

第四十五条 有计划地组织强优企事业单位赴区外、海外开展引才活动,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深入实施“鱼鹰引才计划”“十万大学生留桂计划”,组织优秀人才访桂、中高端人才预约洽谈专项活动、赴外引才专项活动等活动,编制我市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人才)引进需求目录,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和推介我市人才环境。

第四十六条 实施丹桂育才计划,通过分层次、分行业、分主题的阶梯式多样培训,催化我市中端人才向高端发展,加大对企业人才的覆盖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十七条 实施企业家领跑计划,从重点产业、重点领域企业中遴选成长潜力强的企业家,有计划地选送到国内外知名院校、强优企业进行重点培养,充分发挥企业家在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创业中的组织管理和引领带动作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采取“一人一策”的办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2023-12-21